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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快讯|中国对美关税反制措施及涉美贸易政策进展

发布时间:2025-04-25 10:33分类: 浏览:142评论:0


导读:美国从2025年2月4日起,对来自中国的所有商品加征10%的额外关税,并从2025年3月4日起将加征关税税率从10%提高至20%。作为反制措施,中国分别自2025年2月10日、3月...

美国从2025年2月4日起,对来自中国的所有商品加征10%的额外关税,并从2025年3月4日起将加征关税税率从10%提高至20%。作为反制措施,中国分别自2025年2月10日、3月10日起对部分美国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与此同时,中国政府部门近期在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反规避调查等领域亦陆续出台有关政策。除了对涉美贸易以及特定产业产生直接作用以外,上述一系列举措对全球供应链也将带来一定影响。本期税务快讯将就中国对美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以及近期中国方面的相关主要政策作简要梳理。


对美加征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1号,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80项进口商品(按照中国8位HS code,下同)加征关税,具体包括:

  • 对煤炭、液化天然气等8项商品加征15%关税;

  • 对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等72项商品加征10%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2号,自2025年3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4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具体包括:

  • 对鸡肉、小麦、玉米、棉花等29项商品加征15%关税;

  • 对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乳制品等711项商品加征10%关税。


在理解上述规定时,需要注意的是:

  • 本次加征关税是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相应关税。以2711.1100液化天然气为例,其最惠国关税税率为0,根据2018年的对美加征关税安排,该商品已被加征25%关税;假设原加征25%关税未申请排除,则本次对美加征后该商品的关税税率将达到40%(即0%+25%+15%)。

  • 本次加征关税不予减免。仍然以2711.1100液化天然气为例,假设原对美加征25%关税已申请了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措施,由于本次加征15%关税不予减免,且未规定可以适用对美加征排除措施,因此本次对美加征后该商品的关税税率将为15%(即0%+15%)。

  • 考虑国际货运的实际情况,对于3月10日起加征关税的商品,如果2025年3月10日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2日进口的,则不加征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不可靠实体清单

中国商务部于2020年9月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以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 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 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危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


对因上述行为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将可能面临以下处理措施:

  • 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 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 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 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 其他必要的措施。


自2023年我国首次将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以来,截至2025年3月中旬已经累计有38家外国实体被列入清单。其中在2025年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达到了33家(参见下表)。


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大部分为军工企业及防务承包商、航空航天技术企业等,在2025年新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中还涉及了基因测序、服装快消等新增行业领域,并首次出现经过调查程序后被列入清单的实体。根据有关公告,前述新增行业领域相关实体被列入清单的原因为相关实体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的正常交易,对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出口管制

管制物项

2025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10号公告,对钨、碲、铋、钼、铟等相关物项,包括仲钨酸铵等25种稀有金属产品及其技术实施出口管制,上述政策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管控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商务部分别于1月2日、3月4日发布公告,将共计43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反规避调查

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5年3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可能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此次调查是中国在“双反”领域的首例反规避调查。公告显示,该起调查系应国内光纤企业申请发起,申请人主张,美国光纤生产商、出口商以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规避中国对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根据现有规定,目前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33.3%~78.2%);商务部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反规避调查立案要求。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英文名称:Certain Cut-off 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规避调查。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定并发布公告。调查自2025年3月4日开始,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其他

海关总署亦于近期发布公告,宣布自2025年3月4日起,暂停进口美国原木,暂停3家美国企业大豆输华资质。


企业应对建议

在当下贸易摩擦纷起的背景下,企业全球贸易受到关税壁垒成本陡增和非关税壁垒合规挑战的冲击,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带来较多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应当根据目前自身进出口业务的不同情况及时做出妥善应对,尽快开展如下工作:


  • 涉及加征关税的,企业应及时评估有关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原产地申报的准确性,对确实符合加征关税条件的商品,应分析加征关税成本对业务整体的财务影响。企业在约定合同条款,尤其是贸易条款时需要对商业谈判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更新,以匹配关税成本波动背景下企业经营的需求。

  • 涉及非加征关税措施的,譬如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反规避调查、暂停进口货物、暂停进口资质等,企业应及时开展供应链合规评估,分析潜在的跨境交易合规风险,如有必要,应重新安排合同谈判、资金支付、技术合作等关键环节。

  • 短期来看,贸易摩擦升级风险仍然存在,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贸易政策动态,制定供应链应急替代方案,评估相关方案所需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确保供应链合规的同时,仍有较好的韧性调整空间。

  • 长远角度,应综合评估地缘风险的不确定性影响,从发展战略、生产制造销售、物流运输、财务成本管理等视角全面审视供应链管理,针对性地制定备用方案,对供应链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与重设。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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