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解读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气候信息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16 03:25分类: 无 浏览:112评论:0

2025年4月30日,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24年11月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后,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进展,是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首个具体准则。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5年5月31日。根据随同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的《起草说明》,气候准则的实施将沿用基本准则的安排,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准则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根据《起草说明》,在制度安排上,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规划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制定发布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各监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本领域监管实际,分步骤转化为监管要求。
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制定发布气候准则是落实“双碳”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全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规范我国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企业价值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原则
以基本准则为基础
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目标和一般共性要求,统驭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标准、一般披露要求等不再重复规定。
与国际准则“趋同”
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碳配额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举措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企业实际。
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总体保持衔接。
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
一方面,在准则内容上,对于企业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融资排放、情景分析等重要但披露难度相对较高的信息,基于IFRS S2做全面科学的规定,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
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企业实际披露能力,未来正式发布气候准则时将沿用基本准则的安排,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兼顾行业应用需要
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9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已经着手开展,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提供指引。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结构及概览

附录部分对准则术语进行了定义。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 S2趋同,要求披露重要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除此之外,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披露重要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
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为满足气候相关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要求(即,围绕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披露重要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为满足信息使用者对气候相关信息的需求,企业还应当披露上述未涵盖的重要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企业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不应掩盖或者模糊其披露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
关于信息使用者、基本使用者在基本准则中进行了定义:可持续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其中,投资者、债权人为可持续信息的基本使用者。
对此,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问题中提出如下问题: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是否有必要将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单独成章进行规范?如需单独成章,请详细列明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具体披露要求。”
德勤观察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基本准则中的基本概念一致,强调信息基本使用者(即,投资者、债权人)和信息使用者(包含信息基本使用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重要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主要是为满足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此外还要求披露未被重要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涵盖的重要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值得探讨的是,未被重要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涵盖的重要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具体究竟指哪些信息?
目前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就“是否有必要将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单独成章进行规范”以及“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具体披露要求”征询意见,而要合理回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前述“未被涵盖的重要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具体内涵。例如,企业及其价值链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可能是一般意义上的重要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但实际上已在准则所要求的重要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中涵盖。
相称性方法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中总结了相称性方法适用的内容,在部分披露内容上允许企业采用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取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部分披露内容采用与自身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
下列情况中,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
(一)识别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
(二)编制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以及气候相关影响的信息;
(三)确定用于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适当方法、选择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输入值,以及就如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作出分析性选择;
(四)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时使用的不同于其自身报告期间的价值链中其他企业的信息;
(五)选择用于核算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
(六)披露易受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以及与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上述(二)和(三)中,企业还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
此外,对于当期或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提供了缓释条款,缓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具体参见第十六条和十八条。
治理
对治理方面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与IFRS S2基本一致,要求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相关的信息。
披露目标
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
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披露:
(一)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或者人员的情况;
(二)管理层在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中的作用的信息。
战略
对战略方面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与IFRS S2总体保持衔接,但考虑我国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披露目标
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战略和可能结果。
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披露:
(一)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包括其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当期和预期影响,以及可合理预期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时间范围;
(二)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包括业务模式当期和预期的变化、当前和计划采取的减缓和适应措施、气候转型计划、资源配置及进展情况;
(三)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包括定量和定性信息;
(四)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韧性。企业应当基于已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其气候韧性,并披露韧性评估情况、输入值及关键假设等信息。
关注要点:
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举措相关信息
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披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的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措施及效果,以及为此支付的成本。
碳排放权交易等对财务报表影响相关信息
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企业发生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购买碳信用、签订可再生能源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的,则应当披露与这些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资本化成本、费用化支出以及收益或者损失,并披露企业这些交易或者事项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影响。
信息披露要求与我国气候相关战略和政策的关联
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二),关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战略和决策影响应披露的“当前和计划采取的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直接措施”,除了改变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搬迁设施、调整劳动力结构以及改变产品规格等,还提出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此前生态环境部牵头印发的《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对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进行部署,其中包括“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并提出了探索在可持续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方式披露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的理念。
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二),关于对气候情景分析输入值的披露,体现与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和国家承诺的关联。
风险和机遇管理
对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与IFRS S2基本一致,对气候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相比于气候相关机遇管理的要求更为细致,要求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与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融合情况的信息。
披露目标
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包括这些流程是否以及如何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
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披露:
(一)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和相关政策,包括方法、关键假设、输入值、参数等具体信息;
(二)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机遇的流程;
(三)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
指标和目标
对指标和目标方面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与IFRS S2总体保持衔接,但考虑我国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披露目标
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绩效,包括企业自身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
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披露:
(一)与行业通用指标相关的信息;
温室气体
气候相关物理风险
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气候相关机遇
资本配置
内部碳定价
薪酬
(二)与特定业务模式、活动或者其他表明企业所处行业的其他共同特征相关的行业特定指标;
(三)为监控实现战略目标的进展而设定的定量和定性气候目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其实现的气候目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对每项目标提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包括指标、目的、范围、时间、基准期间、阶段性目标、如何参考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及其产生的国家或地区承诺;
如企业计划使用碳信用抵销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实现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目标的,要求披露碳信用相关信息。
关注要点:
气候相关目标
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绩效,包括企业自身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
温室气体排放量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范围一温室气体排放:指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指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者制冷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指企业价值链中发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中),包括上游和下游排放,包含十五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当基于其价值链以及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类别,确定并披露其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计量中所包含的类别。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涉及的上下游15类活动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中的15类活动一致。
企业在极少数情况下确定估计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是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披露其对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方式。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并披露核算依据。
IFRS S2要求除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年)》(“GHG Protocol”)。
对此,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问题中提出如下问题: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对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进行了规范,是否有必要增加“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发布以前,企业可以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进行核算”的要求?”
融资排放
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企业业务涉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者保险业务的,应当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的信息(属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第十五个类别“投资”),并对融资排放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融资排放的披露要求,与IFRS S2应用指南中对融资排放的要求基本一致。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将对融资排放的要求在准则正文中提出,并在征求意见问题中提出如下问题: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对融资排放提出相关披露要求,是否有必要将融资排放的条款放到气候准则相关行业应用指南中规范?”
德勤观察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及IFRS S2均要求披露融资排放的信息。我们提示相关金融机构,充分关注融资排放的披露要求、较为公认的核算方法和所需数据。
从国际准则角度,2025年4月,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对IFRS S2的针对性修订征求意见稿,共4项修订建议,其中2项与投融资碳排放相关,主要包括:对于范围三类别15投融资相关的碳排放,明确允许企业仅披露融资排放量,允许不披露与衍生品相关、协助排放量(facilitated emissions)和保险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建议的修订还涉及披露融资排放所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具体请见IFRS基金会网站:https://www.ifrs.org/content/dam/ifrs/project/amendments-greenhouse-gas-s2/issb-ed-2025-1-greenhouse-gas-s2.pdf
气候相关信息内部审计与鉴证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鼓励企业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并聘请第三方鉴证机构对气候相关信息进行鉴证。
德勤的总结和建议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首个具体准则,是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进展。
基本准则中明确了对企业可持续信息的信息质量要求,并在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中鼓励企业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并聘请第三方鉴证机构对气候相关信息进行鉴证。这也将同步推动我国企业可持续信息鉴证准则要求的制定工作,促进企业可持续信息鉴证工作的规范发展。
坚持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分开,在准则制定方面与国际准则趋同,对披露难度相对较高的信息做出全面科学的规定,在准则实施方面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采取逐步推进的策略,企业应关注后续对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并利用好过渡期间,把握主动性。
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是可持续发展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呈现,我们建议,企业首先应结合自身业务,综合考虑国家战略、法律法规、披露指引、同业实践等识别并充分评估可持续发展优先事项,聚焦于优先事项,于实践中持续积累经验、持续优化调整。
随着本次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企业气候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严格和规范化的要求。德勤中国高度重视ESG和可持续发展,拥有专精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综合的一站式ESG服务。在可持续发展ESG报告与鉴证领域,协助企业依据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利益相关方要求,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色和管理实际,系统性的开展ESG重要议题识别、定制化的绩效指标体系搭建,以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非财务信息评估和披露、财务影响评估与披露,为制定未来ESG绩效目标提供支持。同时,德勤结合国内外领先的实践和强大的专业能力,开发了基于广泛AI应用基础的ESG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整合ESG数据管理、ESG绩效应用、投资决策支持三大功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便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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