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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快讯|澳门正式引入“转让定价”新概念和规则

发布时间:2025-05-17 04:38分类: 浏览:333评论:0


导读:澳门立法会于2024年12月16日经细则性讨论及表决通过了《核准<税务法典>》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在法案的第一部分《税务法典》核准法第十一条-增加《纯利税章程》的...

澳门立法会于2024年12月16日经细则性讨论及表决通过了《核准<税务法典>》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在法案的第一部分《税务法典》核准法第十一条-增加《纯利税章程》的条文中,新增了与转让定价相关的第四十三-A条至I条,首次在澳门引入转让定价的新概念,并推出一系列与转让定价相配套的新规则。但更加具体的细则还需要等待第四十三-I条提及的补充法规予以进一步明确。


同时,根据法案的第一部分第二十九条-生效,该法律及其核准的《税务法典》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1


在该法案通过之前,澳门现行有效的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法规相对有限,包括2020年1月颁布的第1/2020号行政法规《跨国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纪录的规定》以及第21/78/M号法律《纯利税章程》中有关分国别报告的三层文档规定,同时在生效的7份税收协定或安排中有涉及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的约定。


该法案中有关转让定价的内容将会为澳门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关联交易方面带来新指引,并为澳门建立与国际税收标准相适应的现代化税务制度迈出坚实的一步。


本期税务快讯将聚焦于《纯利税章程》中新增的与转让定价相关的规定,并结合现有的税务实践经验,对相关要点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主要新增内容


引入转让定价的概念和独立交易原则

《纯利税章程》第四十三-A条首先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概念和独立交易原则,纳税主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


在该法案的独立交易原则正式引入之前,税务实践中澳门财政局针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多从商业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角度考量。相信在独立交易原则引入之后,征纳主体在关联方交易方面会有更明确的指导原则。

关联方定义

《纯利税章程》第四十三-B条引入了关联方的新概念,列出了三种能直接或间接对有关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与澳门纳税主体存在这些关联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构成关联方。


该条目前只是比较宽泛地引入了三种关联关系,相信后续将会推出的有关关联关系定义的补充法规,会更加详细地规定构成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况,比如持股的比例要求、构成对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情形等。

转让定价方法与转让定价调整

《纯利税章程》第四十三-C条规定,在没有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澳门财政局可以采用第四十三-E条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对纳税主体的计税依据作出间接评估和调整。第四十三-E条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再销售价格法;

  • 成本加成法;

  • 交易利润分割法;

  • 交易净利润法;

  •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他方法。


该条仅提出了转让定价方法,但这些转让定价方法的具体内容,比如适用条件、计算方法等都将可能会在补充法规作进一步规范。

转让定价文档

《纯利税章程》第四十三-D条规定转让定价文件的备有及保存制度,纳税主体应自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备有涉及转让定价的所有重要文件,并保存七年2。同时,《纯利税章程》第十三条新增了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的附件-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关联方所进行的受控交易的汇总表。


有关转让定价重要文件以及受控交易申报的具体规定,仍需待补充法规进一步规范,可能包括转让定价文档的准备义务、具体内容以及豁免门槛等。

预约定价安排

《纯利税章程》第四十三-F条、G条、H条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包括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资料的保存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期限。我们对有关内容总结如下:

申请条件

a) 受控交易所产生的年度金额为澳门元四千万元或以上;以及
b)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须具备适当说明理由,并附同该安排所需的文件。

执行监控

纳税主体每年须向澳门财政局提交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报告。

资料保存

纳税主体应自预约定价安排终止之日起七年内保存所有与该安排有关的资料。

适用期限

每份预约定价安排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追溯期

可涵盖在订立前的过往两个课税年度


有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和缴纳费用的规则,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需待补充法规进一步规范。预期未来与转让定价相关的确定性意见可能需要透过预约定价安排的形式获取。



德勤观察与建议


《核准<税务法典>》法案中有关转让定价的内容无疑是澳门转让定价领域的里程碑,该新增的条文基本上全面地涵盖了转让定价各个领域的重要内容,尤其是独立交易原则的确立、转让定价方法的引入、转让定价文档的要求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推出,都为澳门公司的关联交易提供了方向和指引。我们建议澳门纳税主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相信在明确了澳门认可的转让定价方法后,澳门财政局和澳门纳税主体未来可以围绕这些转让定价方法展开更直接和深入的交流和讨论。因此,在2026年新法规生效前,企业集团可以重新审视澳门公司的转让定价安排,对关联交易金额显著但未能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尽早进行识别、优化和完善;


密切留意及跟踪后续出台的转让定价补充法规,评估、确定受到新的转让定价规则以及文档准备要求影响的关联交易。对于关联交易金额较大从而有可能超过豁免门槛的澳门纳税主体,建议尽早开始沟通、信息收集和准备的工作,以便在转让定价文档的补充法规出台时能够及时备有关联交易信息。


注:

1该法律第十四条修改的《印花税规章》第五十八条及第十五条修改的《印花税缴税总表》,自该法律公布翌日起生效。该法律核准的《税务法典》第二十四条及第七十六条,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2根据澳门《商法典》第四十九条,商业企业主应将有关其企业经营的记账及会计簿册、信件、文件及凭证适当整理并保存五年。请注意转让定价文件的保存年限与《商法典》之区别。


税务快讯是为德勤的客户和专业人士编制,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建议读者在根据本通讯中包含的任何信息采取行动之前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者


邓伟文

华南区税务副领导人

+852 2852 6661

raytang@deloitte.com.hk


张毅

转让定价合伙人

+852 2238 7588

viczhang@deloitte.com.hk


梁浩然

税务经理

+853 8898 8763

haliang@deloitte.com.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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