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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评论|稀土等战略物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近期观察和合规建议

发布时间:2025-06-01 15:45分类: 浏览:259评论:0


导读: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稀土、超硬材料等战略物资的出口管制力度。202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2025年第10号、第18号公告,先后公...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稀土、超硬材料等战略物资的出口管制力度。202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2025年第10号、第18号公告,先后公布了对钨、碲、铋、钼、铟,部分中重稀土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规定1(以下分别简称“10号公告”、“18号公告”)。日渐严格的监管趋势对有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完善出口业务从企业决策、管理、系统、运营、记录等多环节在内的一揽子合规体系的建设已成为企业贸易合规的必选项。


然而,近期关于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违规案件仍时有报道,例如通过伪报品名逃避监管,或因合规管理缺失导致有关管制物项违规出口等。这些事件为企业的出口管制贸易合规敲响了警钟。本期评论将以10号公告、18号公告等内容为基础,结合近期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系列解答,对业内较为关注的若干两用物项出口管理议题作简要评析,并分享我们关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建议。


近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若干焦点议题

受管制合金、靶材的稀土成分要求

物项描述是进行出口管制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通常会就所列名管制物项的形态、纯度、密度、组成成分等数据作出明确。但值得注意的是,18号公告将多项中重稀土相关的合金、靶材纳入出口管制范围的同时,并未提及其稀土成分的具体要求。有鉴于此,商务部在5月初发布了相应的问题解答。


根据问题解答,对18号公告中列管的合金、靶材等物项,其管制范围既包括只含有所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也包括同时含有所列元素及未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上述问题解答还通过一些具体产品示例对这项规则的理解进行了说明。


尽管上述问题解答并非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但作为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指引,对于企业准确判断其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范围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包括两份公告和问题解答在内的文件均未明确提及相关成分的最低含量要求,所以在具体判断时企业需格外留意。以10号公告新增纳入出口管制范围的铋相关物项为例,此前《管制清单》的1C229项已经将具有两种特性的铋2列入出口管制物项,10号公告则就管制范围作了进一步拓展,将新增管制物项6C001.a定义为“非1C229项下管制的金属铋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6101091、8106101092、8106101099、8106109090、8106901019、8106901029、8106901099、8106909090)”。从定义来看,其涵盖了8106品目下的铋及其制品相关的商品编码,但未列明最低含量要求。如果企业出口一些不属于1C229项的铋合金时,需要关注该物项是否属于6C001.a的管制范围。


“混合物”的概念

18号公告将多项中重稀土相关混合物纳入出口管制范围。混合物是管控物项中较为容易混淆的概念,为此商务部在5月发布的问题解答中明确,“混合物”是指“管制物项的简单物理混合,没有固定的化学式、组成和性质,各种成分之间没有发生化学反应且保持其原来性质”。由此可见,管制物项的混合物是以何种形态存在并不受限,只要符合物项描述,均受管制。


此外,关于10号公告中1C117.d项下钨相关材料的受管制范围,商务部在3月份发布的问题解答中明确,仲钨酸铵、氧化钨、碳化钨与其他物项的简单混合物,未烧结金属碳化钨,均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永磁材料”等管制范围

18号公告将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以下统称“永磁材料”)列入出口管制物项。由于公告并未对其管制范围作出更为详尽的表述,一些含有稀土的磁铁相关产品(如部分电子元器件)是否属于出口管制对象引起了不少出口企业的关注。为此商务部在5月发布的问题解答中就“永磁材料”的管制范围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同时也就部分其他稀土相关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作出明确。


属于管制范围


  • 永磁材料经进一步简单加工形成的初级加工产品,如片、瓦、环以及相关磁组件,可能涉及磁钢、磁环、磁石等多种名称

  • 同时含有钇、锆元素的物项,符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1C234等项下所管制物项指标的


不属于管制范围


  • 永磁材料进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如电机)或电子产品(如扬声器、耳机等)

  • 稀土下游功能材料:荧光粉、催化材料(如“汽车用触媒”)、晶体材料(如“硅酸镥钇光学晶体”)、陶瓷材料(如“钇锆合金”“全磁义齿用氧化锆瓷块”“陶瓷增白剂”“热喷涂粉末”“钇稳定氧化锆粉末”)等

  • 钆布醇-水合物、钆特酸葡胺


我们对中重稀土自矿石至下游材料中的相关管制范围梳理如下图供参考:

注:绿色部分为受管制物项、灰色部分为非管制物项


从问题解答来看,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物项大都经过较为深度的加工,其用途更为明确,挪做他用或重新提取稀土成分的可能性较低。


18号公告的执行效力

2025年5月12日,中美双方发布《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在该项声明中提及中国将暂停或取消自2025年4月2日起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虽然针对中重稀土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18号公告发布于2025年4月4日,但相关措施并非仅针对美国实施,当前公告中各项贸易管控措施仍然有效,企业仍需积极遵守各项合规要求,未来相关政策是否会被取消或暂缓执行等还有待观察。


合规管理建议

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厘清产品是否为管制物项

在稀土、超硬材料等相关物项的管制方面,企业应及时关注商务部发布的各项政策文件,结合自身的业务实质,抓紧开展技术研判,明确所涉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将相关规定转化为便于内部使用的管理规程,并及时跟随法规更新企业端的出口管制主数据及流程。


如企业的出口货物采购自其他国内供应商,则应将相关合规告知责任、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要求其对可能涉及管制物项的产品必须告知其详细成分信息,或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以便判别是否属于受管制物项。必要时可将对出口管制方面的合规程度作为供应商的选评标准之一。


如果企业无法准确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也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在出口货物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结时限一般为45个工作日)。


强化许可证的管控程序和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管理

对于确认属于管制物项的产品,企业应建立并完善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等内控流程,避免“漏证”、“错证”、“借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发生。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构成走私犯罪的,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近期观察到的一些此类涉嫌走私案件中,除公司被查处以外,相关人员也会因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准确提供目的地信息以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是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一方面,企业需要积极了解相关政策。例如,当前对于镓、锗、锑、超硬材料等管制物项,国家原则上禁止其对美国出口;对于石墨两用物项的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可能涉及相关出口业务的企业只有在了解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预判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可行性,为业务布局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供应商、客户和最终用户管理清单和审批流程,以排除被列在《管制清单》等受限制清单上的主体成为交易方或最终用户,并实时更新。


此外,随着我国出口管制体系的日益完善,预期可能有更多的战略物资物项被增列到《管制清单》,且海关等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等环节的监管和检查也将成为趋势。在此环境下,企业更应强化许可证各项管控程序,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管理严加把控,持续提升许可证管理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完善以管制编码为核心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统一的《管制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管制编码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相关审批的依据,而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实践中很多外贸企业习惯了以海关编码为管理核心的关务管控模式,往往过于依赖海关编码进行管制判断,容易造成商品管制属性的判断错误,从而导致“漏证”等情形。商务部已明确对于两用物项货物,出口商在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补办”许可证件的,仍然构成“未经许可出口”。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具备在报关前准确识别管制物项的能力,并在报关前完成相关许可证的申领。


相关企业应尽快完善出口管制物项管制编码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包括流程、制度及系统等),依据《管制清单》,参考《管理目录》,严格按照颁布的出口管制规则进行分类、管理,形成管制编码的主数据,并制定管制物项触发响应流程标准,结合企业自身业务、产品情况进行综合全面的管控。对于涉及管制物项较多的企业,可以结合数字化技术,运用成熟的出口管制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管控。


强化部门间配合,加强管制培训

从海关近期查发的涉及两用物项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发现,对于技术专业性较高的产品,关务从业人员由于对货物的性能、参数等属性了解程度不足,导致申报过程中存在疏漏,出现不实申报以及影响许可证管理的问题。企业应结合企业产品自身的特点,强化内部合作,打通企业采购、技术、生产、关务、法务等部门的信息孤岛,形成完整、合规的商品主数据,避免企业因非主观故意的误判导致处罚。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举办管制培训课程,提升如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业务链条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提升内部信息传递高效性和内部控制链条的有效性。


本文由德勤中国为其中国内地及香港之客户及员工编制,内容只供一般参考之用。我们建议读者就有关资料作出行动前咨询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注:

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https://www.mofcom.gov.cn/zcfb/dwmygl/art/2025/art_eecb876dd3e440deaab226390c863807.html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https://www.mofcom.gov.cn/zcfb/dwmygl/art/2025/art_a8652c32b90148dbb5b14cf893a26042.html

2 a.纯度大于等于99.99%(按重量计);b.银含量低于十万分之一(按重量计)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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