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 | “重复申报”涉嫌逃避海关检验检疫
发布时间:2025-06-01 17:54分类: 无 浏览:202评论:0

案例分析
“重复申报”
涉嫌逃避海关检验检疫
公司
海关


2024年10月30日,A企业通过001号申请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属地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化妆品,货值50余万元,该货物被布控查检。但该企业为躲避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当天将该批货物再次通过002号申请单向海关申报,未被布控,系统自动放行生成检验检疫底账,该企业便将该批化妆品以002号申请单的检验检疫底账申请报关出口。期间,属地海关多次催促企业001号申请单约检,企业直到12月23日才用重新生产的货物用于应付001号申请单的海关查检。
该公司利用海关的布控规则,通过“重复申报”骗取检验检疫底账的行为,构成了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情况和逃避检验监管的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企业在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时应如实申报且配合海关查验,不能为了逃避检验而通过重复申报的方式“闯关”。
为了避免重复申报,企业应该如何做呢?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企业在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时,必须如实申报并配合海关查验,不得通过重复申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检验监管。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出口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个别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确保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该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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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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